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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9-09-10   作者:   浏览量:

(2019年7月26日柞水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据《商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法律、法规,掌握依法行使职权的必备知识,不断提高履职水平。

第二条  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维护全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县人大代表和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常委会分配的任务。

第四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写出书面请假报告,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交常委会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不到会的视为缺席;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连续两次或本年度累计三次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登记汇总,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第五条  在每次常委会全体会议举行之前,应围绕会议主要议程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要紧紧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时应当遵守《柞水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及有关程序。

第六条  必须参加对议案的依法表决并服从表决结果。

第七条  依法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条  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积极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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