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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

2019-09-10   作者:   浏览量:

(2017314日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主任会议通过;2019726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保障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按照法定程序,向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并经大会审议通过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职务时,就全县各方面工作,一人或多人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职权范围内的书面建议。包括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办理的;代表在闭会期间所提的建议。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及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组织必须认真办理。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积极为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应主动为代表议案与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提供服务,引导代表服从大局,选准角度。人代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帮助指导代表写好议案和建议。

第六条  代表对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持认真负责态度,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深入实际联系选民,了解全县和本选区的情况和问题,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合情合理提出。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可联名向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的主要提案人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原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条件允许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八条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准确具体,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提案代表必须写明题目、案由、案据、方案,一事一案。要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专用纸书写,同时提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九条  议案内容必须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涉及全局或本行政区域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交由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再提请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大会主席团确定列为大会议程的议案,必须提出该议案的决议草案,并将议案和决议草案印发全体代表,然后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一条  议案在提交代表大会表决以前,提案单位或提案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和主席团审议决定,不能列为大会议程的议案,转为代表建议办理。

第十三条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作为建议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下次大会举行时与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一并处理。

第三章  建议的提出

第十四条  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有权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全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建议要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不作为议案的和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代表议案,可作为建议处理。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主要提议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让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根据真实愿望签名附议。

第十七条  建议应标题明确、内容简练、书写工整、一事一议,并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书写,同时提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四章  议案和建议的交办和承办

第十八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编号登记。议案审查委员会就议案和建议分别审查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决定该项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大会主席团确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直接转为建议办理。

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收集、登记、整理后即送县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专项工作评议、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交“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组织办理。

第十九条  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可交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代表。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一般应在接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应确定分管领导,落实承办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代表参加与研究答复意见。应遵循注重实效的原则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能够解决的,应在办理期限内及时解决;

(二)对条件不完全具备,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解决;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向代表作出解释;

(四)对不属于本县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对个别情况比较复杂,在三个月内办理确有困难的,应书面报告交办机关征得同意,最迟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进度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待办理结束后再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结果,承办单位应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并附寄《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应分别函复每位代表。答复函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注明联系人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印发日期,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一式二份)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交办机关可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于重新交办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对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或质询案。

第五章  议案和建议办理的检查和督办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实行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包抓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责任制。各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承办机关和组织的联系,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进度和质量;必要时,可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督促和检查;也可组织有关代表视察,听取专题汇报。

县人大常委会应限期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对推诿不办、超期未办和不认真办理的承办单位,可责成有关机关查明原因,区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作其它方式处理;对能办而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情节,追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府一委两院”应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评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要纳入承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定考核等次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必须在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将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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