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柞水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3日柞水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2019年6月20日柞水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柞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会议议题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召集人根据议题需要决定。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六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方能举行。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需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办公室收集汇总,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会前确定。
第八条 会议举行一天前,办公室应将会议的议题、时间通知参会人员。临时召集会议,临时通知。
第三章 会议的任务
第九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安排草案、列席人员范围。
(二)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县政府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研究提出常委会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
(四)研究提出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
(五)研究提出县政府提请常委会讨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六)讨论“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常委会任免的事项,提出由主任会议提名的常委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七)研究决定常委会组织的调查(研)、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及其他重大活动方案。
(八)研究审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九)听取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建议。
(十)决定常委会会议期间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名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在全体会议上以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十一)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
(十二)向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撤职案和县人大代表罢免案。
(十三)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关于县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审查意见,决定处理方式。
(十四)审查司法机关提出的对县人大代表逮捕、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提请常委会审议许可。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可以许可,提请下一次会议确认。
(十五)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
(十六)督促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十七)办理常委会授权的重要事项。
(十八)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执行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整理。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督办或落实,督办落实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如有必要,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以对外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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