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厘清明晰街道人大工委的职责任务,规范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和建设,近日,柞水县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柞水县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共十五条,分别对街道人大工委的机构性质、领导体制、组成人员、工作职责、会议制度、监督事项、自身建设和经费保障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县人大常委会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定期听取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日常联系指导机制。街道人大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报告等事项。
《办法》规定,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围绕辖区内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营商环境、民生实事等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督促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法》明确,街道人大工委具体承担街道辖区内县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和罢免等工作,加强与辖区内人大代表的联系,为街道辖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召开街道议政代表会,开展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和组织监督实施工作,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受理和接待来信来访,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反映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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